3月20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宣布该示范文本将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示范文本的出台,一扫此前出境游市场中合同五花八门的现象,将更全面的保障出境游客的权益。一旦遇到纠纷,让游客真正能够有法可依。为了能够更详细地了解该示范文本的特点,笔者采访了沪上一些旅游企业的相关人士,并就“新合同”与此前大部分“老合同”之间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合同内容更明确
出境游示范文本明确了出境游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比之前所有同类旅游合同解释得更为明确、清晰。
该示范文本明确了业内通行词语的概念,如界定了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团、脱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等12个词语。并具体列明“旅游费用包括”与“旅游费用不包括”的内容,避免双方产生争议。
赔偿条款更严厉
由于旅游消费的特殊性,在示范合同文本中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成为重要的内容,在许多条款中制定了相当详细的组团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条款,比之前所有同类旅游合同都要严厉。
通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要求组团社详细说明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内容。包括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安排、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以及购物的停留时间等,都需详细约定,并且要求说明书标明团号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说明书还明确规定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不得使用“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此外,该示范文本确保旅游者出现购物损失时能获得赔偿。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如: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它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的义务,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旅行社权益亦受保护
在保护游客权益的同时,规定组团社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旅游者必须履行减损义务,组团社也可以获得旅游者的赔偿。示范文本对双方的违约担责范围和担责方式予以明确。对于旅行社取消出团对旅游者构成的违约和旅游者退团对旅行社构成的违约,双方担责的方式和比例不同。 作者: □文实习生李欣
来源 《新闻晚报》(J-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