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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立法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2007-12-04  
   
      本报讯(记者王亦君)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今年12月10日。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降低了旅行社的准入门槛。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社的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人民币30万元;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不再需要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直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了条例关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方可设立分社和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完善了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制度。降低了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建立了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机制,旅行社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质量保证金退还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明确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的3种情形。

    修改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取消了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规定;取消了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等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零负团费”问题,征求意见稿第26条规定:禁止旅行社利用低价欺骗、误导旅游者,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并应当一次性收取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

    同时要求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禁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队等。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今年12月10日前,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网站(w w w .chinalaw .gov.cn )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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