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客今后若跟随广州的旅行社出游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要求旅行社赔偿。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经过三次审议的《广州市旅游条例》(下称《条例》)正式通过,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介绍,《条例》出台历时两年三次审议,不仅规定了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中介,不得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不得招徕、接待游客,也不得为游客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还专门对近年来出现的旅游新类型,如商务会展游、工业游、自驾游、乡村游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关的旅游服务技术规范,指导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者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根据最近几年投诉反映的游客常遭遇被强制安排购物,或经旅行社介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条例》规定了旅行社先行赔付制度,即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商店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商店追偿。另外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
新建扩建旅游区不得破坏生态
《条例》对有关游客权益保障的条款大部分未作变动。如严禁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禁止旅行社擅自将游客拼团、“卖猪仔”等行为,违者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收取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现实中旅游资源破坏时有发生,《条例》特别增加了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如“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与此同时,《条例》还要求,利用文物和具有较深厚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街区、建筑物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确保文物以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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